时间:2025-10-17来源:

漯河市贾湖遗址保护条例
(2025年8月26日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贾湖遗址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动文化繁荣兴盛,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贾湖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贾湖遗址,是指位于本市舞阳县北舞渡镇境内,以贾湖村为核心,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贾湖遗址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确保贾湖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贾湖遗址保护工作应当与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生态保护、民生保障等工作相结合,统筹推进、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湖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舞阳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贾湖遗址保护工作。
北舞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贾湖遗址保护工作。
贾湖村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贾湖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舞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贾湖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牵头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
贾湖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要求,具体负责贾湖遗址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舞阳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贾湖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舞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贾湖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贾湖遗址保护资金。
贾湖遗址保护经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门用于贾湖遗址保护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建立贾湖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市、舞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贾湖遗址保护相关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市、舞阳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贾湖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贾湖遗址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贾湖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贾湖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市、舞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方式,并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在贾湖遗址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舞阳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贾湖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贾湖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建筑基址、灰坑、道路、墓葬、窑址、作坊、壕沟等遗迹;
(三)陶器、石器、骨器等遗物;
(四)人骨、动物骨骼、植物遗骸及与人类活动相关的自然遗物;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十二条 贾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划定、公布。
舞阳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贾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界碑,并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舞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贾湖遗址保护规划,依法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贾湖遗址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备案。
贾湖遗址保护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在贾湖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标志和界桩界碑;
(三)损坏文物保护相关设施、设备;
(四)开荒、建坟、打井、挖塘、深翻土地、倾倒垃圾,擅自开挖沟渠、取土等影响文物安全、改变遗址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生产、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六)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七)种植危害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系植物;
(八)其他危害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危害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系植物名录,由舞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在贾湖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遗址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确保贾湖遗址的安全。
在贾湖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危害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并与遗址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在贾湖遗址保护区域内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由具有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由考古发掘单位登记建档、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贾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舞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舞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贾湖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遗址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贾湖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直接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巡查,按要求制定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贾湖遗址数字化保护、监测、研究、展示和传播。
支持与贾湖遗址相关的考古研究、文物修复、展览策划、文旅文创等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贾湖遗址相关考古学文化研究,挖掘、阐释贾湖遗址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
鼓励利用贾湖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等资源,展示贾湖遗址的各类文化要素,打造贾湖遗址陈列展览、知识传播、学术科研、文化体验于一体的平台和窗口。
鼓励利用贾湖遗址相关文化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研学等活动。
鼓励开展与贾湖遗址相关的文学作品创作、文艺作品展演、文创产品开发等活动,在确保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培育具有贾湖遗址特色的文旅文创品牌和产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贾湖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