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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4-06-27来源:

  关于《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2024年6月26日在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依据立法程序规定,城建环资委对市政府提请的《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工作开展情况

  为提高《条例(草案)》初审质量,城建环资委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强化目标导向,督促加快立法进度。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汇川的带领下,从2023年下半年前期调研开始,城建环资委联合相关工委就全方位、全过程跟进,建立健全沟通衔接、会商研究、节点对表、多线并进体系机制,依法依时序推进《条例(草案)》起草修改、法制审查、政府讨论等工作,2024年5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二是强化问题导向,认真开展立法调研。在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借鉴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开展多轮次的实地调研和问题筛查,认真征求澧河干支流沿线3个县区和市直14个部门的意见建议,指导起草单位聚焦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突出短板和薄弱环节进行制度设计,着力构建责任全覆盖、流域全管控、链条全封闭的饮水安全保障体系。三是强化结果导向,注重初审质量把关。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实施人大城建环资委初审、邀请法工委同志联审、抽调专业人员精审为一体的“大初审”模式,大胆取舍、反复打磨,切实提升了初审的科学性、实效性和针对性。

  二、对《条例(草案)》总的评价

  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共5章36条,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基本原则、工作职责、区域划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法规和技术规范相衔接,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细化上位法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具体措施。城建环资委研究认为,《条例(草案)》框架规范、条款明晰、内容具体,既贯彻了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水源保护的要求,又总结吸收了我市水源保护工作实践中好的经验举措,借签参考了外地一些创新成果和成功做法,具有一定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但也存在章节设置略显冗余、部分条款摘录上位法较多、对澧河干支流全域生态保护措施较少、流域系统治理和综合协调机制配套措施不够等不足。针对这些问题,初审中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增删,并与市司法局和市生态环境局会商形成了一致意见。初审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总体比较成熟,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

  我们秉持市人大常委会“小快灵”的立法特色,立足“真管用”,聚焦“精准实”,在初审修改中着力“挤水分、留干货”。在确保不影响《条例(草案)》立法逻辑和内在层次的基础上,打破原有框架和章节划分,对一些同类条款作了合并归项,对一些缺失内容作了调整充实,对一些冗余内容或者文字表述进行了适度删减,初审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不设章节、大幅“瘦身”,由原来的5章36条4300余字,凝缩为29条3400余字,整体更为精悍洗炼,层次更为清晰分明,内涵更为充实完善。

  (一)合并的条款主要有:原第三条(基本原则)、第四条(管理体制)合并为第三条(基本原则);原第五条(纳入规划)、第六条(经费保障)合并为第五条(规划与经费保障);原第七条(工作职责)、第十九条(协作机制)合并为第四条(工作职责);原第八条(工作职责)、第九条(强化监督)合并为第七条(宣传与监督);原第十一条(保护措施)、第十三条(保护措施)合并为第十一条(保护措施)。

  (二)充实的条款主要有:为推进全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增写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澧河干支流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以水质稳定达标为目标,开展流域联动综合治理,系统抓好生态涵水、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管控等工作,实施沿河截污、河道水质净化、排污口整治、垃圾清理、生态护坡等治理措施,涵养水源,保护水质。”为提升沿线村民保护水源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在第四条工作职责中,增写“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针对实地检查发现的向水体倾倒秸秆、抛洒垃圾等问题,在准保护区增写一项禁止行为:“倾倒废渣、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并在法律责任中予以了明确。

  (三)删除的条款主要有:根据必要性原则,删去了原第二条对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解释的内容;根据指向性原则,删去了原第十六条第五项关于禁止设置有毒有害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内容;根据“不重复上位法”原则,删去了原第十二条(水质检测)、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义务)、第二十三条(日常管理)等条款。

  此外,城建环资委联合相关工委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