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7来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2017年10月25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26日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依法正确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主要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审议意见;
(四)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的审议意见;
(五)市人大常委会在工作评议、专题询问和质询中作出的审议(评议)意见;
(六)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他事项作出的审议意见。
第三条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领导下,按照对口负责原则,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要在收到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一个月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执行办理方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备案。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办理的进展情况,并在三个月内向主任会议作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江城足球网、常委会江城足球网、人大代表对执行办理情况进行集中督办。
第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在执行办理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过程中,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者暂时不具备执行办理条件的,要及时向主任会议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者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第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要在收到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六个月内,向主任会议专题报告执行办理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办理情况的报告,并逐项进行满意度表决。赞成票少于常委会江城足球网半数的,视为未通过,报告机关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并重新报告执行办理情况。如果再次执行办理情况的报告仍未通过,主任会议可视情况依法提出质询案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依法启动撤职案等监督手段处理。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办理的跟踪督办工作。“一府一委两院”也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督办。督办督查情况以适当形式报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
第十一条 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办理的工作协调,可以根据情况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由涉及相关议题的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沟通协调、通报情况、会商会办,研究解决执行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推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