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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3-10-27来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办法》的决定

  (2023年10月26日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办法》(以下简称《督办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依法正确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他事项作出的审议意见。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领导下,按照对口负责原则,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要在收到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一个月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执行办理方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备案。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办理的进展情况,并在三个月内向主任会议作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江城足球网、常委会江城足球网、人大代表对执行办理情况进行集中督办。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办理的工作协调,可以根据情况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由涉及相关议题的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沟通协调、通报情况、会商会办,研究解决执行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推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外,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类机构名称及其简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对条文中的有关逻辑关系、文字表述、标点符号等也作了相应修改完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办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