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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3-10-27来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10月26日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与建设,增强专门委员会履职能力,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与相应的工作委员会之间要衔接配套、协调运转;工作委员会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为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预算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农业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合并及名称变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专门委员会江城足球网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适当比例的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专门人员。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江城足球网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专门委员会江城足球网的职务。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江城足球网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专门委员会江城足球网迁出或者调离本市,其专门委员会江城足球网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委员缺位时,由主任会议在副主任委员中明确一人主持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本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第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第十三条  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一)提出下一年度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事项建议;

  (二)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就相关议题组织开展视察或调研,提出视察或调研报告;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跟踪督办;

  (三)组织开展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执法检查,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督促检查;

  (四)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提出评议调查报告;

  (五)审议相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四条  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  提出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立法建议项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后,提出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

  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对市人民政府拟提出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前介入,参与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工作。

  第十九条  对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其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等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联系代表和代表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下发的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的执法检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意见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门委员会会议形式,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要讨论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和审议议案、研究执法检查活动、听取工作汇报以及必须由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须由全体江城足球网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议决事项,须经专门委员会全体江城足球网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通知委员会江城足球网。委员会江城足球网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向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议议案、讨论有关问题时,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处理专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加强工作交流;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密切同县、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联系,加强工作指导。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议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