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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漯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时间:2023-06-29来源:

  关于《漯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3年6月27日在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耿高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委托,现就《漯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修改的过程

  《条例(草案)》一审后,我们按照《漯河市地方立法程序规定》,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时启动了《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一是按要求将《条例(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启动在省直有关部门的征求意见工作。二是在漯河日报、漯河人大网站、漯河人大微信公众号、漯河司法行政网站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全文登载《条例(草案)》及说明,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三是向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各功能区、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市委党校、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印发征求修改意见的书面通知。

  3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汇川主持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据不完全统计,一审后,全市各级各部门先后召开不同层面、不同形式的座谈会40余场次,参加会议的人员630多人。随后,我们将收集到的632条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召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和立法协商会,逐字逐句斟酌,形成了统一的修改意见,并就条例名称、调整范围、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及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反复沟通,主动争取支持、帮助和具体指导。6月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修改意见反馈会,提出了18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6月14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稿。6月2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汇报。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二、《条例(草案)》修改的基本要求

  在修改过程中,我们注重落实以下原则要求: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停放等热点难点问题,科学设置条款。二是坚持便民利民,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和通行安全要求,明确实行免费登记上牌、优化道路资源配置、加强配套设施建设等举措。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引导规范,对不宜处罚的条款进行了删除或者调整。

  三、《条例(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常委会部分江城足球网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一审稿关于“电动车”的适用范围太过宽泛。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其他电动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为此,法制委坚持“小切口”立法原则,将条例适用范围调整为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并将条例名称也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职责划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一审稿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职责表述不科学、层次不清晰。电动自行车管理链条长、涉及面广,容易造成管理脱节。为构建各部门协同共治的责任体系,法制委综合考虑,完善补充了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同时,按照先政府后部门的顺序,将一审稿第三条调整为两条。

  (三)关于销售和登记管理。常委会部分江城足球网指出,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购买者无法识别,应从源头加强管理。为此,法制委从销售、登记环节入手,加强规范管理,在二审稿中,明确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电动自行车依法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已购买但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条例施行后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登记上牌。

  (四)关于配套设施建设。常委会部分江城足球网指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混乱,与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密切相关。为此,法制委在二审稿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配套完善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加强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明确主要道路两侧、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办公场所、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集中停放区域、充电设施。

  (五)关于互联网租赁、邮政、快递等专用车辆的特别规定。常委会部分江城足球网指出,互联网租赁、邮政、快递等行业发展迅速,专用车辆管理不规范。为此,法制委在二审稿中增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规定登记上牌、加强车辆维护、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并保证正常使用;强化邮政、快递、配送等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

  (六)关于免费登记、过渡期管理等便民利民措施。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是重大民生问题,社会敏感度高,要多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此,法制委在二审稿中,坚持便民利民,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注册登记、安装号牌不得收取费用;充分照顾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和接受程度,明确条例施行前已购买的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发放临时号牌,具体的过渡期限由市公安机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坚持柔性执法,将一审稿中设置的十项处罚条款,压减为两条,且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中的有关逻辑关系、语言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并对修改后的条文顺序及内容进行了重新排列调整和处理。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二审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