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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视察报告

时间:2021-10-14来源:

关于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

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视察报告

——2021年6月24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安排,5月中旬至6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在赵坤炎副主任的带领下,对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视察。视察组实地察看了市检察院案管大厅、市检察院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办、舞阳县文峰乡检务工作站、舞阳县检察院控申接待大厅等,分别听取了市检察院和两县三区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召开了由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市人大代表和律师代表参加的三个座谈会;调阅了2019年以来的有关案件卷宗,比较全面地了解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突出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依法履行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三年来全市共办理各类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610件,其中生效裁判监督案件426件,民事审判程序违法案件47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34件、跟进监督案件3件。

  (一)依法实施监督,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综合运用多元化监督手段,积极办理公正案、精品案、和谐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一是重视保障民生。出台《漯河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三年来共办理涉企民事检察案件208件;成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法治管家”服务,助力企业依法依规健康发展。二是强化对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监督。通过畅通申诉渠道,改进民事抗诉工作,规范运用再审检察建议,依法纠正错误裁判、调解。三年来提出抗诉案件43件。三是扎实开展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三年来,受理民事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34件,提出检察建议106件,法院采纳96件,促进了法院执行活动规范开展。四是强化民事虚假诉讼监督。针对近年来民事虚假调解等情况,成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和办案团队,围绕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开展调查,提高鉴别虚假诉讼案件的能力。如焦阳与曹满仓等人的机动车事故纠纷虚假诉讼案,郾城区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立即上报,市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依法追究交警焦学清的刑事责任。五是强化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除对常见的违法行为监督外,注重提高发现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能力,探索对人监督和对事监督并重新模式,增强监督质效。

  (二)推进规范化建设,增强监督质量效果

  一是完善办案制度。制定《漯河市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漯河市检察机关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的办案比例及系统自动轮案制度,让办案更透明、公开。积极贯彻司法责任制,明确民事检察官办案权限,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取明察暗访、抽查案件、专访当事人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民事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加大对下级院业务指导力度。重点对下级院作出的不立案、不抗诉决定进行复查,对下级院作出的再审检察建议进行跟踪指导,对下级院案件质量进行评查。2019年以来,评查县区院案件30余件,收到了较好效果。三是加强内外协作。注重与监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的配合联动,运用多元化手段加强法律监督;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联系,注重类案研究,用好指导性案例,确保监督实效。

  (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监督与息诉并重、纠错与息诉并重,把息诉和解与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严格落实信访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回复,对疑难复杂案件组织民事检察听证会,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2019年以来,虽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有258件,但由于工作扎实,释法说理充分,基本做到了案结事了。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主动监督的理念还未完全转变到位。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重刑事轻民事、重打击轻监督、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观念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干警对新时期民事检察工作认识不彻底,思考不深入,研究不透彻,仍习惯于传统办案方式,依赖通过群众举报、当事人申诉、有关机关转办等被动方式获得监督线索,主动监督意识不强。有的干警在执法办案中过于顾忌与法院等部门的关系,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怠于监督等现象,制约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全面发挥。

  (二)民事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民事案件的增幅呈上升趋势,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多种外在因素的变化给民事检察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传统业务侧重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队伍业务能力相对不足,知识结构不够合理、专业化程度不够高,高层次、专家型人才匮乏,在把握法律政策、办理新类型案件、释法说理、群众工作能力方面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有的基层院民事检察部门人员本身就少,还要兼做刑事检察工作,抽调办案也较普遍。有的民事检察部门甚至未配备员额检察官,缺乏合法的办案主体,与新形势下职能拓展和业务增长不相适应,影响了监督效果。有的干警对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理解不够准确,职能履行不够充分,在有些领域还存在监督缺失问题。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还存在浅层次监督多、深层次监督少的现象。

  (三)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还不到位。民事检察是当事人穷尽法院环节后的最后一道司法保障。但由于宣传不够,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办案范围和程序普遍不了解、不熟悉,导致一些案件当事人不懂或者不善于通过民事检察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少案件中没有反映到检察机关而直接进入了上访环节。这既是造成民事检察案源单一的重要原因,也是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民事检察主要集中在一般程序性违法事项上,而缺乏深层次违法问题监督的重要原因。

  三、几点建议

  根据视察了解的情况,我们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转变理念。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司法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及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已经成为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做好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重刑轻民”思想,正确处理民事检察工作与整个检察工作的关系,保持“四大检察”均衡发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二)加强业务建设,提升检察能力。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理清思路,完善民事检察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拓展案件来源渠道,克服等案上门、静态审查、被动监督传统模式,做到既敢于监督、主动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强化民事检察业务培训,加大对基层检察院的指导力度,不断提升民事检察水平。要切实加强和优化办案力量,将政治素质好、法律理论水平高、熟悉民事审判业务和检察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选配到民事检察部门。要加大科技装备建设投入,积极推进检察智能化建设,着力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监督工作科技含量,利用智能手段,进一步提升发现案件线索和处理案件线索的能力,尽力化解案多人少矛盾。要完善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重视发挥律师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三)采取强力措施,提升监督质效。要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创新方式方法,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对重大破产案件和具有领导性作用的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地保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要突出工作重点,对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诉讼、执行不力问题进行重点监督、专项监督,提升监督实效。要高度重视对深层次违法问题的监督,充分行使好自侦权,着力查办涉嫌民事枉法裁判行为,提升监察监督刚性,推动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向深层次开展。要严把检察建议质量,健全完善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效果。要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监督职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件的宣传,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新媒体的作用,用贴近群众、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普及民事检察受案范围、受案条件等知识,引导当事人主动寻求检察机关司法帮助。同时,注重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扩大民事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增强全社会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