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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漯河市黑臭水体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

时间:2021-10-14来源:

关于《漯河市黑臭水体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

——2021年6月24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郭海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漯河市黑臭水体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条例(草案)》的起草原因及依据

  黑臭水体严重影响人居环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从法律层面加强黑臭水体污染防治,改善水生态环境,确保人民安居乐业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通过近年来的持续攻坚,我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但由于黑臭水体产生具有动态性,还不能从根本上、源头上得到很好的解决。分析其原因:一是部分县区和部门对黑臭水体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急迫性认识不够,工作主动性不强、标准不高;二是管理部门各管一块,职责不明确,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三是防治措施针对性不强,缺乏系统性,存在治标不治本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市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将其纳入常态化、法治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漯河市黑臭水体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确保黑臭水体污染防治问题得到彻底治理。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漯河市黑臭水体污染防治条例》列为2021年度立法计划。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共同参与,成立《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组,正式启动《条例(草案)》立法工作。

  (一)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全面总结我市在黑臭水体污染防治中的有效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使其成为防治工作指引;

  2.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制度缺失和管理漏洞,扎紧制度的笼子,力争通过立法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3.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对我市开展黑臭水体污染防治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通过地方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提高防治工作的有效性和精准度。

  (二)起草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1.认真学习黑臭水体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认真学习,厘清立法空间。由于其他地市均未出台黑臭水体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我们重点参考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沈阳黑臭水体管理规定》等进行吸纳和借鉴。

  2.开展立法调研。多次邀请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畜牧局等有关部门对黑臭水体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和认真梳理,进一步明确立法方向,力争通过立法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多次实地调研了排水管理站所、污水处理厂、李集镇等地,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立法工作,确保了立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广泛征求意见。3月中旬,我们征求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交通运输局等17个单位的意见,共收集到反馈意见23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们采纳意见18条,未采纳意见5条。

  (三)《条例(草案)》经过严格审查。《条例(草案)》报送市司法局后,司法局多次组织召开了《条例(草案)》座谈会,多方面征求各县区、各功能区、市直各部门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专家意见,结合收集整理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精简和提升。同时,市人大城环工委提前指导,先后组织召开由各县区、各功能区、市直各部门、城建环保法学研究会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现稿。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1条。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界定了黑臭水体的概念,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黑臭水体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提出了黑臭水体污染防治河(湖)长制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现分级分段对水体水质和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三)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从排水许可管理、建设雨污分流工程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抓起,从源头防控城市黑臭水体产生。提出对于从事餐饮、洗车、汽车修理、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套建设油水分离装置、沉沙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水质达标后才能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对于向雨水口、雨水管网排放污水、污物、垃圾等废弃物的行为设置相应罚则。

  (五)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提出了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对畜禽养殖污染加强防控,推进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六)规定了河道清淤,防止水体内源污染。对河湖岸线应当因地制宜进行生态化改造,提高水体自净功能和对水污染的承载能力,促进水生态修复,实现黑臭水体长制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