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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9-05-05来源:


关于《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2019430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就《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扬尘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立法,对于我市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依法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四城同建”,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立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立法,将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为具体的制度规范和措施要求,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我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迈上新台阶。

)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立法,是从法律层面上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治污减排措施,文明施工水平逐步提升,城乡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但是,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PM10PM2.5为特征物的区域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影响。从大气污染源解析分析情况看,扬尘已经成为我市大气中颗粒物的要污染来源,而扬尘污染的主要来源来自大宗散状物料的道路运输、城市建筑工地、工业与货场物料堆放和贮存、城市道路保洁与维护、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绿化工程施工、道路开挖与管线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只有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规范和管控这些扬尘污染,才能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三)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立法,是顺应民意、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严峻的扬尘污染形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以信访形式反映扬尘污染案件持续增长,热切期盼通过立法解决扬尘污染监督管理标准、技术规范、行为规范,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依法治理扬尘污染,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守护蓝天白云。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立法,充分体现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更广泛的理解与支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立法调研。114日至18日,市人大组织有关人员考察了广州肇庆市、佛山个地市的立法经验和先进做法。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还参考了西安德州佛山个地市的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或办法,并结合我市近期出台的《漯河市扬尘污染治理“两通报、两同步、一纳入”工作督导办法》、《2018年秋冬百日攻坚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需要,针对目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个别空白和依据缺失进行了调研。

(二)起草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起草工作会议后,市住建局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市政府办印发各县区政府、市直及驻漯有关单位进行征求意见,我们根据反馈意见再次作了修改。市司法局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三)调研修改。327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专题研讨会,邀请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研讨。征求意见阶段共收集到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等九个单位的反馈意见18条。经认真研究,我们采纳意见13条,未采纳意见5条。

(四)政府审议。在吸纳了合理意见和建议后,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条例(草案)》经市政府424日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二)参考相关规定。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四、《条例(草案)》的基本特点

《条例(草案)》立足我市市情,并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结合实际、有效管用的原则,对涉及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责任主体、职责划分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共章、三十六条,有以下基本特点:

明确扬尘污染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河道整治、绿化施工、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物料堆放运输和加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中以及因城镇规划区内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二)防治职责明晰。《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明确各职能部门具体防治职责。

(三)各类施工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具体清晰。《条例(草案)》第三章规定,分别对各类施工项目做了具体要求。

)明确动态维护制度。《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的可实施性和服务效能。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共信用档案。《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处置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由于时间较紧,加之起草工作组的立法经验不足、水平不高,《条例(草案)》还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请在审议中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下一步,市政府将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执法,确保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城市文明建设,让漯河的城乡生活更美好。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