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30来源:
——2012年8月29日在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李广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对《漯河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简要说明。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询问权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专题询问的法理依据实际上来源于询问权,它是询问在实践中的一种具体形式,也是对询问权在实践运用中的深化和创新。2010年3月9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表示:“今年我们将选择代表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2010年6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进行了首次专题询问,财政部多位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之后,2010年8月、12月、2011年6月、10月、201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就国家粮食安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等工作开展了专题询问,专题询问从探索进入常态,并通过新闻媒体的传播,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成为近两年人大工作中一道亮丽的风景。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启示,各地人大常委会纷纷探索开展专题询问。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包括我省在内的2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题询问,我省的安阳、郑州、焦作、许昌、信阳等市都相继开展了这项工作。其中,郑州、安阳还制定出台了专题询问办法。
从工作成效看,各地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题询问,引起了“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较好地推动了有关问题的解决。鉴于当前已有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过此项工作,且已经形成比较规范完善的程序和方法,现在制定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并开展此项工作,应该说条件比较成熟,也很有必要。
二、办法草案的形成过程
本着“于法周严、于事简便,借鉴吸收、体现特色”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的同志对监督法、河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专题询问的实施方案》进行了学习、研究,还利用互联网广泛搜集查阅大量的相关资料,对9个市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题询问办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咨询了我省其他省辖市的做法,结合我市人大监督工作特点,酝酿起草了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草案)。办法草案形成后,又印发常委会驻会江城足球网和机关理论水平较高的同志多次征求意见,作出进一步修改。8月22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并决定把这个办法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请各位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
三、办法草案的基本内容
办法草案共分十九条,主要内容涵盖了专题询问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原则、操作程序等。
第一条是目的意义和法理依据,第二条、第三条是基本内涵和主要原则。
第四条至第六条对专题询问的主体、对象和内容作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监督法规定,应询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的相关负责人,但考虑到垂直管理部门和政府直属部门也是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对象,所以办法规定,必要时,可以延伸到有关垂直管理部门和政府直属部门。
第七条规定了专题询问实施的基本操作步骤。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根据专题询问的操作步骤,对具体实施过程中专题询问的议题确定、实施方案内容规范、专题询问前的调查活动、与应询单位的协调和询答准备、专题询问会召开的方式等进行了细化。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是对如何确保专题询问效果采取的必要保障措施。
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有两个问题:一是第八条关于专题询问议题的确定,规定了三个途径:一是由常委会江城足球网、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事情中选取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二是结合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议题,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专题询问议题建议;三是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决定对某一事项开展专题询问。每年常委会要开展的专题询问,建议最好在主任会议研究年度工作时一并确定,这样便于各方面认真做好准备。
二是第十五条、十六条明确了专题询问的效果保障措施。这里,借鉴我市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对专题询问后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或者视情况由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加大跟踪监督力度,真正促使相关问题得到解决,使专题询问达到应有效果。
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主要是有关信息公开、实施时间等方面的一些规定。
办法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