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01来源:
(1988年12月15日漯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0日漯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法定任职条件。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未通过之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布。
第一节 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调研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必须是市人大常委会的江城足球网。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大常委会江城足球网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江城足球网,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其常委会江城足球网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江城足球网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江城足球网职务。
第九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江城足球网。
第二节 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市长,应提请决定任命其为副市长、并决定代理市长。
第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二条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办)主任等政府江城足球网。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或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江城足球网的职务。
第三节 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代理院长。
第十六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免职的,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职务。
第十九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批准撤销市辖县、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四节 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代理检察长。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免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批准任免市辖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市辖县、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市人民检察院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撤销市辖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凡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呈报单位应全面考核审查,根据干部任职资格和条件,着重把本人的德、才、勤、绩和现实表现考核清楚。所有手续和材料,均由呈报单位负责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前可视情况组织一次法律知识考试,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暂缓提请任命。对任命的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任免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免检察员,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上述人员,在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察,写出的考察材料,应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需呈报以下材料:(1)任免干部提请报告;(2)提请任免干部情况说明;(3)提请任免干部情况表;(4)被提请任命干部的考核材料。提请单位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十天呈报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资格工作委员会对提请人事任免的呈报材料进行审查,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好准备。
第三十一条 凡提请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由原提请单位进一步考察的,本次会议暂缓提请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决定任免干部时,多数江城足球网认为被任免人员的情况不清时,可暂缓表决,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或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用表决器或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有常委会全体江城足球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议案时,提名人或提名人委托人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审议任免议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说明和解答市人大常委会江城足球网提出的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江城足球网、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常委会办事机构委、办副主任以上人员的任免议案时,可根据需要通知本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表明态度。
第三十四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未获通过的,提名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提名人条件,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名。连续两次提名均未获通过的,在本届内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三十五条 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并发文通知提请单位和有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合并或撤销时,原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免职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免的代理市长和个别副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要向全市人民公布。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主任等政府江城足球网,须新的一届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决定任命。对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职务未变动的,不再履行任命手续;职务变动的,按照法律程序任免。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未变动的不再履行任命手续;职务变动的,按照法律程序任免。
第三十九条 凡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发给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不再加盖市人大常委会印章。颁发任命书可以举行一定的仪式,也可以委托提请单位代发。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除市长、副市长外,其他市人民政府江城足球网,不论原任何职都要重新任命并颁发任命书。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代理市长和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和批准任命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只对提请任命的单位印发任命通知,不发任命书。
第四十一条 一人身兼几个职务(所任几个职务系同时任命),一般只发给一个任命书,但要写明两个主要职务。
第四十二条 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认真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江城足球网五人以上联名,对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或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撤销职务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变动和退(离)休的,应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第四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犯错误需要给以撤职、降职处分的,须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给予其他处分的,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故因病死亡的,原呈报单位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凡违背本办法的,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有关法律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通过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七月四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