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05来源:
58、代表职务被罢免与代表资格终止有什么区别?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廉政建设的加强,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的情况呈上升趋势。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提出,在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罢免决议后,即可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大代表实施逮捕。对此,有的地方人大的代表工作部门提出,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实施逮捕,应在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程序完成后,才能进行。这一问题涉及到代表职务被罢免与代表资格终止的区别。
目前,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大代表实施逮捕,通常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二是由选举单位将代表职务罢免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并进行公告,代表资格终止后再实施逮捕。由于“许可”需就代表的犯罪嫌疑事实进行调查、鉴定,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一般是采取罢免代表职务、终止代表资格后再实施逮捕的方式。
代表法对代表资格终止的程序有明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四)被罢免的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这就明确了,人大代表的职务被罢免后,必须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的确认,代表资格的终止程序才最后完成。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代表资格的终止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在代表资格被终止后,才能对人大代表正式实施逮捕。这既是严格依法办事的需要,也是保护代表合法权益的需要。
当然,应该看到,有关法律的规定是有细微的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体江城足球网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选举法也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罢免,作出了“罢免的决议,应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这种“备案”应该说也具有实质性审查的内容。因此,在后来制定的代表法中,就没有采用“备案”的规定,而是对终止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也应看到,罢免代表的职务,会引起相应撤销某些职务的严重后果,也应该非常慎重地对待。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城足球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江城足球网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随着代表工作实践的发展,今后在修改有关法律时,也应对罢免程序和代表资格终止的程序,作出更加完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