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12-10-03来源:
17、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可以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程度上要比询问严厉。人大代表对有关部门的回答不满意可以再次依法提出质询,如果对质询多次回答不满意,甚至还有可能导致罢免案的提出,有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就已经发生过这样情况。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宪法第七十三条和有关法律对质询案的提出及其处理程序作出了规定,为代表行使质询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代表法第十四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质询案必须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提出。
(2)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联名人数。即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
(3)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单位,不能是单位里的某个人。各级人大代表可以质询的对象是不同的。全国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
(4)质询案提出以后,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四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是:质询案提出后,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决定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决定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5)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案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质询案,正确行使质询权,还应区分质询与询问的区别。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询问和质询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五点:一是询问不具有监督性质,质询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二是询问没有严格的程序,一般是随问随答,质询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询问的范围仅限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不在此范围内的,不能提出询问。质询的范围要广一些,凡属于被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都可以提出质询。四是代表个人可以提出询问,质询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联名人数才能提出。五是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质询必须书面提出。
质询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有力的形式。人大代表既要严肃认真地行使,加强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也要注意慎重使用,不宜把工作中的一般失误,或工作上的一般问题以质询案形式提出;更不能因为对某些情况不甚清楚,就以质询案的形式要求有关部门来说明情况,回答问题。